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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新闻】丈夫给情人转账50余万元!诸城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8日

  230328 诸城新闻 丈夫给情人转账50余万元!诸城法院这样判!

  丈夫给情人转账50余万元,这笔钱妻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诸城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张先生与郑女士开始不正当交往,且频繁发生金钱往来。据查,张先生向郑女士发送有特定含义如“520”“1314”的微信红包665次,共计6万余元,截至2022年5月,张先生累计向郑女士转账50余万元。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形后,将郑女士诉至诸城法院,请求确认张先生与郑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郑女士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已婚状态下,与婚外异性第三人郑女士确立了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郑女士,该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郑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额返还。故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赠与郑女士5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郑女士向李女士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一方的赠与处分行为无效。因此,丈夫对情人花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且全额追回。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郑女士作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不仅受到了道德舆论的谴责,更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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