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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09日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申请人拿着胜诉判决来“质问”执行法官的情形,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没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区分,只需要拿到钱,只要他们前期胜诉,那么就等同于自己的债权已经锁进“保险箱”,而执行法官就是打开保险箱取钱的“钥匙”,申请人多数情况下是这样“满怀期待”地申请执行,坐等“成效”,当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便开始迁怒于法院,迁怒于法官。

  执行不能≠执行难

  为了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消除认识误区,我们通过案例诠释“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告诫社会公众需防范执行风险,在民事活动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在诉讼活动中多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执行阶段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等,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法官释义: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案例:韩某申请执行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成某某向申请人韩某借款,通过诉讼程序,经纳溪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然而成某某仍旧未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韩某向纳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成某某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承办人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控,发现成某某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仅有零星存款,金额太小,不宜扣划,已依法冻结其名下若干账户。

  此外,承办法官通过委托调查方式对成某某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成某某下落。该案执行立案以来,纳溪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成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2021年8月,法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人韩某告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了线上查控,线下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意义在于,它引导当事人树立一种理念:“执行不能”类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不是执行人员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履行不能,法院无法完全解决社会的一切矛盾或解决一切风险。

  这个案例提示人们,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防范执行不能风险的发生,除了增强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意识,强化举证意识,积极配合法院查找线索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行为形成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设定抵押等方式,努力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将商业风险拦截在诉讼活动之外。

  终本之后

  当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不会置之不理,而是会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将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义: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落实。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查封财产难控制、难变现,或者申请人将责任全部推给法院,坐等“汇款”,不配合也不提供财产线索。这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导致的人难找、财难寻、难变现的现象可能出现在整个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者的本质区别

  从本质上讲,“执行难”就是有财产可执行,但无法执行到位,反观“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或者有财产而财产的实际状况不适合执行、不能执行,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混为一谈。

  为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温馨提示: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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