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乃新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泰安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号
罪犯贾乃新,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以(2018)鲁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777.38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锨1把予以没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鲁刑终159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及第三项,撤销量刑部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于2019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社会、家人带来的伤害,真诚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养成,不断强化自律意识,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2021年3月因内务不达标、个人物品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1年9月因违反会场现场秩序,影响较差,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2年2月因在监区组织的考试中态度不端正,成绩不合格,表现较差,扣教育改造分3分。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牢固树立出狱后有一技之长的信念,努力学习劳动技能,学习技术知识。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各项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监区和班组分配的各项任务,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2020年12月因违反工艺,质量出现残次品,扣劳动改造分30分。
综上所述,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共获得考核积分6002.7分,获得表扬十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15日出具《关于核实罪犯贾乃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回函》:经核实,贾乃新在我院(2019)鲁01执1430号财产刑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乃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罪犯贾乃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