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丁友龙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菏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6号

罪犯丁友龙,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2019)鲁17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丁友龙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鲁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2020年7月7日送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不该违反法律,也不该伤害他人,我的行为极度凶残,犯下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今后我要学法、认法、守法,拥护宪法,珍爱生命,自法院对我判决起,我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自我反省立志踏实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民事赔偿307279.6元,判决前已支付三万元,其余未履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执15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该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关于罪犯丁友龙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说明》:截止2024年5月31日,本案尚未恢复执行。经干警通过现场走访调查,通过定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罪犯丁友龙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根据狱内消费、走访调查、法院回函等现有证据材料,暂未发现该犯存在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362.6分,获得表扬奖励八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友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丁友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6页

关闭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