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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文旺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无第86号

罪犯黄文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以(2021)鲁07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鲁刑核8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于2023年1月14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其在认罪悔罪书书写到:通过不断的自我反省,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性,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自己的自控能力差,一时冲动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重罪,给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而深深自责后悔。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改造活动中,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做到了令行禁止,严格要求自身行为规范。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参加学习教育,定期向管教干警汇报思想,努力实现了自己的既定改造目标。

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作为监区的缝纫加工操作人,能够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努力提升自身缝纫机操作水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282分,获得表扬奖励三次。根据青州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罪犯黄文旺卷宗材料共1卷3册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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